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上訴人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民錤
上訴人 鍾昆翰
被上訴人 白哲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始提出上訴理由狀聲明上訴,依上說明,上訴顯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