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上訴人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民錤

上訴人 鍾昆翰

被上訴人 白哲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始提出上訴理由狀聲明上訴,依上說明,上訴顯已逾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