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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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就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
283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4月1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志豪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告訴代理人甲○○被告丙○○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被告當庭給付原告壹拾壹萬捌仟元整,並經告訴代理人當庭點收完畢。剩餘之參萬貳仟元由被告自97年5月至同年
9月於每月30日各給付伍仟元,同年10月30日給付柒仟元,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