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6年1月11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肆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