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 陳明 ,致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經查:本件被告乙○○前曾收受本案起訴前支付命令之送達,且聲明異議,並於聲明異議狀陳明之送達處所地址亦係原支付命令送達地址,為嗣後其並未居住該址而變更送達處所,然並未向本院陳明,以致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應依職權對之公示送達。
二、故本件應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5年8月23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本院96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6月5日下午2時2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