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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