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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