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雅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24日下午│99年10月26日上午│99年10月26日某時│││7時許│8時許│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0│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30││查││47號│208號│7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31│100年度審易第97│100年度審易字第││審││12號│5號│1554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100年度台非字第│同上│同上││決││95號││││├─────┼────────┼────────┼────────┤││確定日期│100年4月21日│100年8月1日│100年8月31日│├──┴─────┼────────┴────────┴────────┤│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