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 林湯尼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錢清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部分,其「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68號)」等文字,應更正為:「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關案由部分,茲因誤繕為「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68號)」等文字,嗣經複查有誤,應更正為:「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9號)」始屬正確。而該部分文字之誤寫,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