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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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 邱進盛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被告 洪鈺慧 (即 洪楊美早 之繼承人)
洪淑珍 (即洪楊美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洪鈺慧、洪淑珍為被告洪楊美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楊美早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0年1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洪鈺慧及洪淑珍,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爰依聲明命洪鈺慧及洪淑珍為洪楊美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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