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姚玉山失蹤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姚玉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姚玉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五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姚玉山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姚玉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自49年6月30日遷入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巷0號,該址於107年9月27日改編為臺中市○區○○里0鄰○○○路00號,另其未婚無子女,在臺無親屬,非榮民(眷),其無入出境、未領取75年國民身分證及未換發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未使用臺中市殯葬設施、未申領社會福利之紀錄,未參加國民健康保險,亦無前科、信用卡等紀錄,且自104年至108年止均無財產所得。另經臺中○○○○○○○○戶籍員 黃秀菊 查訪,該址居民 方金釣 表示不認識亦未曾見過姚玉山。而姚玉山至103年8月5日止年齡已達90歲,且同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6年,仍未尋獲。聲請人為檢察機關,前經鈞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9年6月1日移署資字第1090057003號函、臺中○○○○○○○○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中市東區區公所110年1月22日公所社字第1100001230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0年1月20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100000581號函、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10年1月18日中市處字第1100000645號函、臺中○○○○○○○○辦理死亡宣告案件查訪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所得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為證。依上開失蹤人口查詢資料記載之受理案件時間為103年8月5日,自應自是日起算。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姚玉山為80歲以上者,於103年8月5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06年8月5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3年8月5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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