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粲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粲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另補充:被告王粲升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㈠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 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改依簡易程序審理,經協商後,檢察官具體求刑如主文所示,被告表示同意,本院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自應依法在雙方協商範圍內判決如主文所示,且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51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起訴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被告王粲升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居彰化縣○○鎮○○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粲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6年2月14日凌晨2、3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巷00○0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偵辦販毒案件,通知王粲升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配合調查,經警於106年2月14日晚間9時許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粲升之自白│坦承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佐證被告尿液經檢驗後,呈│││6年6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報告(報告編號:65│陽性反應之事實。│││230638號)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號││││)等各1紙││├──┼───────────┼────────────┤│3.│本署被告提示簡表、刑案│佐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品之罪嫌。│││簡列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及本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08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西哲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由摘要]毒品案起訴書或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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