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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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78號原告 李宜桂
王萬榮 楊螓嬅 林束玲 胡丁燕 林詠琪 詹鈞博 林武 被告 劉芃羚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鎮宇
呂泓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精晉 (BENNYNG)
涂威廉 (THOEWEELIAN)
KOHKHENGWA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收受裁定,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