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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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婷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欣宇 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王秀慧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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