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請人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 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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