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