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緩字第七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金錢豹」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金錢豹」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片)及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五十元,分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應予維持,而駁回再議之聲請,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確定,而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上職議字第三○○三號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之「金錢豹」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片)及現金一千四百五十元,分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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