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楊緒元
張家蓁 被告 邱文煌
謝函儒 政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23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良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