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 翁麽龍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翁萬生 (即 翁萬坤 之繼承人)
張翁月英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翁金月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明志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温 蔡季珠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春美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晉賢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陳晉毅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蔡明展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謝陳晟 (即翁萬坤之繼承人) 翁慶源 翁宏昇 翁麽中 翁榮 和 翁榮燦 翁黃香 陳素華 翁頂立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進傳
翁子明 翁偉傑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