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6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法官迴避審理陳報狀、法官迴避審理事實理由陳報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蔣敏洲(下稱被告)所犯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6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4月28日宣判乙節,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閱無訛。被告於該案辯論終結後,至109年6月1日始遞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如附件所示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可考。依前開說明,該聲請案件既已脫離訴訟繫屬,案件已非在該承辦法官審理中,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與必要,是以被告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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