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廖星文 被告 朱祐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祐升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4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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