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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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福選任辯護人劉家豪律師(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進福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於犯後隨即逃逸,且無固定之住居所,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7年10月30日訊問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是否繼續羈押乙節,均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審酌本案甫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然全案尚未確定,且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曾育祺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