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全選任辯護人葉雅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附表:
┌──────┬──────────────────────┬─────────────────────┐│更正欄位│更正前│更正後│││││├──────┼──────────────────────┼─────────────────────┤│案由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年度偵字第548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8年度偵字第3198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6號)│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6號)│├──────┼──────────────────────┼─────────────────────┤│附表三編號㈡│108年9月27日14時26分、14時27分│108年9月25日14時26分、14時27分││之「提領款項││││之時間」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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