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奇偉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毛奇偉因犯侵占等案件,分別經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8月,於民國99年2月5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侵占等案件,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合計刑期共為16年8月,其於99年2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
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801號函暨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附表一┌──┬─────┬──────┬─────────┬───────┐│編號│判決機關│案號│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1│臺灣桃園地│97年度審易字│有期徒刑1年8月│97年12月8日│││方法院│第1523號│││││││││├──┼─────┼──────┼─────────┼───────┤│2│臺灣桃園地│98年度訴字第│有期徒刑15年│99年1月25日│││方法院│1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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