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35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蕭大智

被告 林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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