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清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之計算之利息。
五、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