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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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14號原告 陳靖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