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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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丞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丞凱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丞凱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交保,因被告覓保無著而遭羈押,茲被告之親友已籌得同額保證金,請求准予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等犯行,並有卷附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因缺錢花用始加入詐欺集團,又自承於案發時無固定工作及收入來源,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惟如能以2萬元交保,則認無羈押之必要,並限制出境、出海;嗣因被告覓保無著,本院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業已覓得上開同額保證金,爰准予於被告或第三人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