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上訴人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台灣瑞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6,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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