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31號聲請人 簡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狀記載:「依照合約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每個月15,000元於每月10日匯入」等語,但並未具體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起迄日、應給付予何人,及以聲請人名義請求之法律依據,也沒有繳納聲請費,是本件不合於前述聲請之規定,且因未載明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期間,致無從核算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訴之聲明部分(請提出書狀):⒈本件是否同時請求返還過去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及將
來之扶養費?如果是,則代墊期間的起迄日為何?請求將來扶養費的起迄日為何?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各給付多少金額?⒊補陳具體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各為
何?
(二)繳納聲請費用部分:⒈請自行加計所請求之總金額,並說明計算式。
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說明如下:
⑴如果總金額(含過去及將來)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但未滿1,000萬元,請補繳應徵之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請利用多元化繳費單繳納)。
⑵如果總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請另至本院聯
合服務中心依本件案號繳費1,000元或來電索取繳費單。
⑶如果總金額未滿10萬元,請另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依本件案號繳費500元或來電索取繳費單。
⑷本院分設三個院區:
①士東院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內湖院區,設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士林簡易庭院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②士東院區及內湖院區均有提供訴訟(或非訟)程序諮
詢與查詢案號服務,及提供各類司法書狀服務,士林簡易庭院區僅提供各類司法書狀服務。
⒊依聲請人請求聲明之金額按後附之數額補繳聲請費。
三、如有疑問,可洽詢:
(一)現代婦女基金會駐本院之家暴暨家事事件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00)00000000,分機11
03、1136】。
(二)本院訴訟輔導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單一窗口服務台:⒈提供「程序事項」的法律諮詢。
⒉有律師到院、到署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每日有限制時段及名額)。
⒊本院訴訟輔導科:(00)00000000,分機1135、1143、1546。
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單一窗口服務台:(00)00000000,分機5614。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諮詢或申請律師扶助(請上官網預約或致電洽詢):
⒈士林分會: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2,(00)00000000。
⒉台北分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00)00000000。
⒊新北分會: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00)00000000。
(四)休息日:以上均為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哲玄附錄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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