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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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奇石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15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