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玖拾肆元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11月6日與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訂立消費貸款契約,截至93年12月26日止結算尚積欠訴外人大眾銀行本金及利息未清償,經訴外人大眾銀行將該項債權移轉予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嗣訴外人普羅米斯公司將該項債權移轉予原告,被告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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