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進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簡字第22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108年度簡字第37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復考量被告犯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所竊得之鐵窗3個(被告陳稱變賣所得480元),屬被告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鐵窗3個(變賣所得480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6264號被告劉進明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進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22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巷00○0號對面大樓外牆處,徒手竊取 顏登 載所有因整修而拆卸下來之鐵窗3個(價值新臺幣2000元),得手後變賣花用。嗣經 顏登載 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進明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顏登載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影本11張、查獲被告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208號、3792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9年11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本刑。另被告竊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檢察官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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