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典勇
謝孟弦上二人選任辯護人張靜怡律師被告 徐雅卉 選任辯護人 魏平政 律師被告 蘇曼珠 選任辯護人魏平政律師
張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67、9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均無罪。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典勇、被告謝孟弦、被告徐雅卉及被告蘇曼珠分別為英屬維京群島商歐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執行長、行銷企劃、行政總監及會計。(一)被告李典勇、被告徐雅卉及被告蘇曼珠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4月下旬起,由被告李典勇提供其承租之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區○○○路○段13之23號3樓,作為公眾得出入場所之賭博場地,被告徐雅卉負責審核及執行賽事並督導工作人員出勤情形,被告蘇曼珠則負責記帳及報稅工作,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僱用發牌荷官,並邀集不特定多數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每位會員需繳交1,200元一般年費或3,600元終身年費,之後再以推廣德州撲克競賽為名,於每星期二至五之15時及19時,在上開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所在地,邀集參賽人每人另外現場繳交400元或800元或2,400元之報名費參與快速小型單桌競賽,每桌10人,以撲克牌、籌碼為賭具,其賭博方式由發牌荷官先發予每人2張蓋牌,再發5張共用之公牌,之後每人從公牌裡選出3張牌與手上2張蓋牌組成一副最大之撲克牌組,再依同花大順、同花順、4張一樣之鐵支、同花、順子、3條、2對、1對、highcard順序比大小決定輸贏,迨手中籌碼為0時即遭淘汰,最後取前三名籌碼剩餘最多者給予獎金,由本次報名費中80%之金額支付參賽者獎金、餐點費及水電費,剩餘20%之金額則歸公司,以此方式牟利;另於98年11月14日,僱用附表一等人擔任發牌荷官,附表二等人則分別擔任接待、企劃、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作人員,在上開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所在地,舉辦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不限會員均得參加,每人需繳交報名費8,800元,以上開相同方式決定輸贏,經如附表三等人報名參加後,取前十名籌碼剩餘最多者為優勝,給予獎金及獎品,惟獲得第一名者若非會員,則須立即加入會員始得領取該次獎金、獎品及代表至雪梨參賽,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後剩餘者歸公司,並藉此次舉辦大型比賽以獲得國外公司注意並贊助;(二)被告李典勇、被告蘇曼珠與被告謝孟弦另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2日,僱用附表四及五之發牌荷官、接待、企劃、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作人員,在上開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所在地,舉辦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供如附表六所示之會員報名參加,每人需繳交報名費8,800元,以上開相同方式決定輸贏,最後取前8名籌碼剩餘最多者給予獎金及獎品,前3名並取得APPT澳門站參賽資格、機票及住宿,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後剩餘者歸公司,藉此次舉辦大型比賽以獲得國外公司注意並贊助。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次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以參與「賭博」之行為人行為確構成「賭博」為前提要件,而刑法所稱之賭博行為,並無方法之限制,而係指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故雖有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輸贏之行為(如體育競賽、撲克牌遊戲、電動玩具遊戲等),如並非以此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即與刑法之賭博罪無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判決意旨可佐)。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查本件被告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詳見後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且亦無其他違背法定程序而取證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四、訊據被告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均堅決否認有何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
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係為推廣德州撲克,舉辦的是競賽而非賭博等語。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典勇、徐雅卉、蘇曼珠共同涉犯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出納 林怡君 、行銷企畫謝孟弦、企畫助理 何昌奎 、軟體工程師 趙健志 、客服人員 朱蓓思盧欣柔姜君穎 、賽務部門人員 張秀玉 、荷官傅珮馨、玩家周家銘、黃少雍、吳心傑、黃俊凱、 蕭智信祝永斌李少弘林奕丞楊紹宓邱金德林祐平彭裕仁許懷國涂鐙元 、WILLHSU、 古贊平馮林杰汪志鴻曲家林楊超翔王亮 為、 王清珍袁望平葉韋伯林泰宏 、林 銘崇高淳剛王丹青洪宏政于治平詹育卿韓立康常鳳文阮暉仁張智為張智榮林明泰 之證述、<ALLIN俱樂部>快速小型單桌競賽公告、文字簡訊列印資料、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活動消息網路列印資料、現場照片、報名費收入發票明細、參賽名單、得獎名單、企畫書、經濟部98年4月8日經授商字第09801067020號函及檢附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份為其論據;另認被告李典勇、謝孟弦、蘇曼珠共同涉犯前揭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英文秘書 潘世倫 、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活動企劃 吳士廉張民勇 、荷官潘曉玲、玩家呂秉峻、馮林杰、林志豪、王駿、 林志傑康仲傑陳伯和張中一連敏宏徐斌修林儀哲楊劭卿鍾政均吳偲維黃曉玲陳塏文吳玉煌林辰安 之證述、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活動消息網路列印資料、收支明細、參賽者名單、得獎者名單、工作人員及發牌員名單、宣傳單各1份為其論據。經查:
(一)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邀集不特定多數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每位會員需繳交1,200元一般年費或3,600元終身年費,如參加特定比賽獲得第一名則可免費加入終生會員),自98年4月下旬起,以手機簡訊或網站公告等方式邀集不特定人(區分限會員、或不限會員之比賽,如不限會員之比賽,不具會員資格者需繳交會費入會始得領取獎金),於每星期二至五每日15時及19時,在臺北市○○區○○○路○段13之23號3樓,每人另外現場繳交1,200元、2,400元、3,600元、5,000元、6,000元或12,000元之報名費參與德州撲克小型單桌競賽,每桌10人(人數不足則不開桌),發給每人相同數量之籌碼,以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即由莊家鈕順時針方向第一位玩家先下「小盲注」,第二位玩家下「大盲注」,下完盲注,由發牌荷官發予每人2張蓋牌【即底牌】,沿順時針方向自緊鄰著下大盲注之玩家開始繼續下注,每位玩家均可以選擇蓋牌、過牌、跟注或加注,之後再由發牌荷官發3張共用之公牌,玩家依順時針方向第二次下注【方法與第一次下注相同】,再由發牌荷官發第4張共用之公牌,玩家依順時針方向第三次下注【方法與第一、二次下注相同】,再由發牌荷官發第5張共用之公牌,玩家依順時針方向第四次下注【方法與前三次下注相同】,最後每人從公牌裡選出3張牌與手上2張蓋牌組成一副最大之撲克牌組,再依同花大順、同花順、鐵支、葫蘆、同花、順子、3條、2對、1對、highcard順序比大小決定輸贏,有最大牌面的玩家贏得底池【即該局所有下注的籌碼】,開始新的牌局),若玩家手中籌碼為0時即遭淘汰,直至最後比出前三名,由該次報名費中約80%之金額支付獎金、餐點費及水電費,剩餘歸屬公司,淘汰者則不需另行支付費用;又於98年11月14日在上址舉辦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僱用附表一等人擔任發牌荷官、附表二等人擔任接待、企劃、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作人員,經如附表三共68人報名參加後(限會員參加,每人需繳交8,800元報名費,但如參加會外賽【衛星賽】獲得第一名則可免費參加),每桌10人,發給每人15000分籌碼,以上開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玩家手中籌碼為0時即遭淘汰,不需另行支付費用,每桌剩餘者再繼續併桌競賽、逐一淘汰,直至最後比出前十名,第六名至第十名給予獎品(籌碼1盒),第四、五名給予獎金(第四名5萬元、第五名3萬元),第一至三名者除獎金(第一名5萬元、第二名4萬元、第三名3萬元)外,可代表至雪梨參賽(獎品含機票、住宿及比賽門票),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後剩餘者歸公司;另於99年5月2日在上址舉辦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僱用附表四及五之發牌荷官、接待、企劃、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作人員,經如附表六所示共79人報名參加後(限會員參加,不開放直接報名,皆需透過會外賽【衛星賽】取得資格,即先以900元報名初賽得名並晉級至複賽、或以2,200元直接報名複賽,在複賽中得名晉級始可參加),每桌10人,發給每人20000分籌碼,以上開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玩家手中籌碼為0時即遭淘汰,不需另行支付費用,每桌剩餘者再繼續併桌競賽、逐一淘汰,直至最後比出前十名,第十、九名給予獎品(旅行箱1組),第一至八名者給予獎金(第一名5萬元、第二名4萬元、第三名3萬元、第四名8萬元、第五名6萬5千元、第六名5萬元、第七名3萬5千元、第八名2萬元),第一至三名除獎金外,可代表至澳門參賽(獎品含機票、住宿及比賽門票),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後剩餘者歸公司等情,為被告4人所不爭,並有證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出納林怡君、行銷企畫謝孟弦、企畫助理何昌奎、軟體工程師趙健志、客服人員朱蓓思、盧欣柔、姜君穎、賽務部門人員張秀玉、荷官傅珮馨、玩家周家銘、黃少雍、吳心傑、黃俊凱、蕭智信、祝永斌、李少弘、林奕丞、楊紹宓、邱金德、林祐平、彭裕仁、許懷國、涂鐙元、WILLHSU、古贊平、馮林杰、汪志鴻、曲家林、楊超翔、 王亮為 、王清珍、袁望平、葉韋伯、林泰宏、 林銘崇 、高淳剛、王丹青、洪宏政、于治平、詹育卿、韓立康、常鳳文、阮暉仁、張智為、張智榮、林明泰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867號卷一第41-44、65-67、37-40、49-51、52-54、56-58、59-62、69-72、33-36、73-77頁、卷二第140-142頁、卷一第79-83、85-89、91-95、96-100、101-104、105-
108、109-113頁、卷三第22-24頁、卷一第114-118、119-
123、124-127、129-133、135-139、141-145、146-150、152-155、157-160、162-166、167-170、172-175、177-181、182-186、187-201、202-206、208-212、214-217、219-222、224-228、238-242、244-247、249-252、254-258、260-264、266-270、272-275、277-280、286-290頁)、證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英文秘書潘世倫、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活動企劃吳士廉、張民勇、荷官潘曉玲、玩家呂秉峻、馮林杰、林志豪、王駿、林志傑、康仲傑、陳伯和、張中一、連敏宏、徐斌修、林儀哲、楊劭卿、鍾政均、吳偲維、 黃曉鈴 、陳塏文、吳玉煌、林辰安之證言(見99年度偵字第9981號卷第43-45、46-48、49-51、52-
55、56-59、61-65、67-70、71-74、75-78、79-82、83-
86、87-90、92-95、96-99、100-103、105-108、110-113、114-117、118-121、122-125、126-129、152-154頁)、<ALLIN俱樂部>相關賽事宣傳資料、單桌小型競賽手機簡訊(見99年度偵字第867號卷一第294、307-308、300-301頁)、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活動消息網頁資料、參賽名單、得獎名單、現場照片、APPT雪梨總決賽宣傳資料(見99年度偵字第867號卷一第230-231、291-293、6-7、282、232-237、283-285頁)、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宣傳資料、入圍名單、參賽人員名冊、獎金名單(見99年度偵字第9981號卷第27-28、166、174、6-7、29頁)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合先敘明。
(二)次查:
1.觀以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舉辦之上開小型單桌競賽、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及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其進行模式雖以德州撲克此含技術性及射倖性之規則作為決定輸贏之遊戲進行及判斷標準,然玩家並非持現金上場進行遊戲,開始前亦無以現金兌換籌碼之行為,而係發給每位玩家相同數量之籌碼,使其等於齊頭平等之情況下一同開始競技,此與一般參與賭博之人得隨時加入,並自行決定以多少數量之財物(或以現金兌換多少數量之籌碼此具經濟價值之物)作為賭本,藉以投機換取更多財物之情形已顯然有別;又每局分出勝負、有最大牌面之玩家贏得該局所有下注的籌碼後,贏者並未因此取得財物,輸者亦未因此需再支付財物,僅可能產生淘汰者(即手中籌碼為0之玩家,惟若無人將全部籌碼用盡,亦可能一局結束仍無產生任何淘汰者),而除淘汰者不得繼續遊戲外,不論贏者或輸者均不得離開遊戲、將所獲或所剩之籌碼兌現,需不斷開始新的牌局,直至陸續產生淘汰者,陸續確定名次,最終比出第一名後,屬於原訂可領取獎金或獎品名次之玩家方可獲得開始前即已公布、一定數額、品項之獎金或獎品,可見此處所謂「籌碼」與財物之得喪無關,並非有經濟價值之物,而僅係用以計算、判斷玩家是否應遭淘汰、以此產生名次之標準,且「獎金」、「獎品」之數量、品項亦與每局因射倖性產生之勝負、籌碼輸贏多寡無關,復與玩家最終所持籌碼數量無涉,而僅與在不特定多數局數中(如小型單桌競賽即最少9局,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等大型比賽除在單桌取得名次,更須併桌繼續進行牌局)陸續因勝負而淘汰、產生之最終名次有關,另「輸者」、「淘汰者」僅係產生最終名次過程中之產物,均不因輸贏而需再支付任何財物,此與一般賭博行為以射倖性決定輸贏、勝負後,立即產生時間上、數量上均相應於此之財物得喪變更結果(或相應於賭博之規則,如一局、一盤固定或依一定規則計算之輸贏;或相應於賭博之過程,如參與賭博之人該局下注之多寡),且參與賭博之人可隨時視其所獲、所失財物之多寡決定是否繼續賭局,取走剩餘之財物或將其兌現,保有其因投機所獲財物,或減少可能再因偶然性造成之財物損失等情況,亦明顯有間,實具有甚為濃厚之競賽意味;是縱進行之方式係不斷以把玩德州撲克此一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輸贏,然參與者並未因輸贏即相應產生財物得喪變更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件德州撲克把玩之行為,僅堪認係競賽活動,尚難認係刑法上之賭博行為。
2.至玩家參與小型單桌競賽、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前,雖有繳交不等之報名費,惟被告等經營公司、宣傳企畫、提供場地、器具、人員、獎金、獎品以辦理活動本勢必有基本開銷支出,且玩家不論輸贏,在活動開始前即需先繳交相同數額之報名費,此實為參與活動之前提,與因射倖性產生之財物得喪變更無關,尚難將此報名費之支出列為未能得名領獎之損失,而謂玩家因射倖性產生之輸贏與財物得喪變更相涉。
3.另或有謂繳交報名費參與遊戲之玩家均係為最終以射倖性獲得之獎金、獎品而來,惟本案獎金、獎品之數量、品項與每局因射倖性產生之勝負、籌碼輸贏多寡無關,而僅與在不特定多數局數中陸續因勝負而淘汰、產生之最終名次有關,已如前述,非一般賭博行為以一偶然事實之成就即相應產生財物得喪變更之情況可擬;況競賽活動以名次作為頒發獎金、獎品之標準所在多有,且競賽活動縱具極高之技巧性,仍難謂毫無射倖性之存在(如體育競賽亦可能含有選手個人及其他選手當日之身心狀態、場地、天候、突發狀況等運氣成分),而參與競賽之人係為最終獲得名次、獎金、獎品而參賽亦與常理無違,與常情無悖,自仍須回歸本質,詳究該射倖性係「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或僅係「決定輸贏」,尚難僅以活動具有射倖性且設有獎金、獎品制,即遽認該活動為賭博行為。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雖提供場所聚集他人在案發地點舉辦德州撲克把玩活動,並收取入會費及報名費,惟是項德州撲克把玩活動與財物之得喪變更無關,尚難認係賭博行為,自難以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4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是公訴人所提證據,在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參諸上開說明,依法自應均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附表一┌──┬─────┬─────────┐│編號│姓名│職位│├──┼─────┼─────────┤│1│ 晉珮涵 │荷官│├──┼─────┼─────────┤│2│傅珮馨│荷官│├──┼─────┼─────────┤│3│ 謝維潁 │荷官│├──┼─────┼─────────┤│4│ 陳芸沛 │荷官│├──┼─────┼─────────┤│5│ 吳宸萱 │荷官│├──┼─────┼─────────┤│6│ 劉心蕙 │荷官│├──┼─────┼─────────┤│7│ 羅詩涵 │荷官│├──┼─────┼─────────┤│8│ 劉育儒 │荷官│└──┴─────┴─────────┘附表二┌──┬─────┬─────────┐│編號│姓名│職位│├──┼─────┼─────────┤│1│謝孟弦│工作人員│├──┼─────┼─────────┤│2│張秀玉│工作人員│├──┼─────┼─────────┤│3│姜君穎│工作人員│├──┼─────┼─────────┤│4│ 趙建志 │工作人員│├──┼─────┼─────────┤│5│林怡君│工作人員│├──┼─────┼─────────┤│6│盧欣柔│工作人員│├──┼─────┼─────────┤│7│何昌奎│工作人員│├──┼─────┼─────────┤│8│朱蓓思│工作人員│└──┴─────┴─────────┘附表三┌──┬─────┬─────────┐│編號│會員編號│姓名│├──┼─────┼─────────┤│1│T-033│周家銘│├──┼─────┼─────────┤│2│713│黃少雍│├──┼─────┼─────────┤│3│678│吳心傑│├──┼─────┼─────────┤│4│620│黃俊凱│├──┼─────┼─────────┤│5│371│蕭智信│├──┼─────┼─────────┤│6│PS185│林明泰│├──┼─────┼─────────┤│7│901│祝永斌│├──┼─────┼─────────┤│8│708│ 蔡政倫 │├──┼─────┼─────────┤│9│T-044│JACOBWYNN│├──┼─────┼─────────┤│10│T-005│李少弘│├──┼─────┼─────────┤│11│298│ 陳俊偉 │├──┼─────┼─────────┤│12│668│ 楊邦彥 │├──┼─────┼─────────┤│13│296│林奕丞│├──┼─────┼─────────┤│14│290│ 潘俊良 │├──┼─────┼─────────┤│15│360│ 尹傳文 │├──┼─────┼─────────┤│16│T-026│楊紹宓│├──┼─────┼─────────┤│17│593│ 邱榮昌 │├──┼─────┼─────────┤│18│385│邱金德│├──┼─────┼─────────┤│19│270│林祐平│├──┼─────┼─────────┤│20│592│ 饒樹人 │├──┼─────┼─────────┤│21│217│彭裕仁│├──┼─────┼─────────┤│22│272│ 陳治言 │├──┼─────┼─────────┤│23│T-40│ 吳鳴遠 │├──┼─────┼─────────┤│24│387│ 王冲青 │├──┼─────┼─────────┤│25│224│許懷國│├──┼─────┼─────────┤│26│T-030│涂鐙元│├──┼─────┼─────────┤│27│T-306│WILLHSU│├──┼─────┼─────────┤│28│316│古贊平│├──┼─────┼─────────┤│29│709│CLINTRAND│├──┼─────┼─────────┤│30│PS-148│ 李逵 │├──┼─────┼─────────┤│31│T-009│馮林杰│├──┼─────┼─────────┤│32│BA102│ 歐玉麟 │├──┼─────┼─────────┤│33│PS203│汪志鴻│├──┼─────┼─────────┤│34│666│曲家林│├──┼─────┼─────────┤│35│T-021│楊超翔│├──┼─────┼─────────┤│36│347│ 許朝揚 │├──┼─────┼─────────┤│37│T-004│王亮為│├──┼─────┼─────────┤│38│282│ 李宏隆 │├──┼─────┼─────────┤│39│309│王清珍│├──┼─────┼─────────┤│40│PS-184│袁望平│├──┼─────┼─────────┤│41│319│葉韋伯│├──┼─────┼─────────┤│42│661│林泰宏│├──┼─────┼─────────┤│43│162│ 鄭彥汝 │├──┼─────┼─────────┤│44│801│林銘崇│├──┼─────┼─────────┤│45│T-050│ 顏宏叡 │├──┼─────┼─────────┤│46│BA056│ 廖漢澄 │├──┼─────┼─────────┤│47│T-045│ 廖立群 │├──┼─────┼─────────┤│48│267│ 林弘盛 │├──┼─────┼─────────┤│49│T-046│RAYMONDCHEW│├──┼─────┼─────────┤│50│T-047│CHRISTOPHERWOOD│├──┼─────┼─────────┤│51│T-048│CHADPEGURA│├──┼─────┼─────────┤│52│T-056│ 德富烏恰爾 │├──┼─────┼─────────┤│53│T-049│ 張曦元 │├──┼─────┼─────────┤│54│381│高淳剛│├──┼─────┼─────────┤│55│6│王丹青│├──┼─────┼─────────┤│56│380│ 姚証元 │├──┼─────┼─────────┤│57│T-051│洪宏政│├──┼─────┼─────────┤│58│PS-123│ 楊道鑑 │├──┼─────┼─────────┤│59│T-052│ 游振甫 │├──┼─────┼─────────┤│60│T-053│于治平│├──┼─────┼─────────┤│61│T-054│詹育卿│├──┼─────┼─────────┤│62│T-055│韓立康│├──┼─────┼─────────┤│63│T-031│ 趙興業 │├──┼─────┼─────────┤│64│PS-186│常鳳文│├──┼─────┼─────────┤│65│365│阮暉仁│├──┼─────┼─────────┤│66│284│ 殷志鴻 │├──┼─────┼─────────┤│67│323│張智為│├──┼─────┼─────────┤│68│662│張智榮│└──┴─────┴─────────┘附表四┌──┬─────┬─────────┐│編號│姓名│職位│├──┼─────┼─────────┤│1│吳宸萱│荷官│├──┼─────┼─────────┤│2│ 賴珮鈺 │荷官│├──┼─────┼─────────┤│3│陳芸沛│荷官│├──┼─────┼─────────┤│4│ 余美蓁 │荷官│├──┼─────┼─────────┤│5│ 張怡君 │荷官│├──┼─────┼─────────┤│6│ 黃子菱 │荷官│├──┼─────┼─────────┤│7│ 潘曉鈴 │荷官│└──┴─────┴─────────┘附表五┌──┬─────┬─────────┐│編號│姓名│職位│├──┼─────┼─────────┤│1│謝孟弦│工作人員│├──┼─────┼─────────┤│2│張民勇│工作人員│├──┼─────┼─────────┤│3│吳士廉│工作人員│├──┼─────┼─────────┤│4│潘世倫│工作人員│├──┼─────┼─────────┤│5│ 陳俊佑 │工作人員│├──┼─────┼─────────┤│6│ 洪嘉澤 │工作人員│├──┼─────┼─────────┤│7│ 黃靖淵 │工作人員│├──┼─────┼─────────┤│8│ 陳俊丞 │工作人員│└──┴─────┴─────────┘附表六┌──┬─────┬─────────┐│編號│會員編號│姓名│├──┼─────┼─────────┤│1│357│ 董睿哲 │├──┼─────┼─────────┤│2│595│ 王師凱 │├──┼─────┼─────────┤│3│F-019│呂秉峻│├──┼─────┼─────────┤│4│596│ 黃冠華 │├──┼─────┼─────────┤│5│T-045│廖立群│├──┼─────┼─────────┤│6│311│ 翁浩博 │├──┼─────┼─────────┤│7│371│蕭智信│├──┼─────┼─────────┤│8│T-009│馮林杰│├──┼─────┼─────────┤│9│901│祝永斌│├──┼─────┼─────────┤│10│F-003│林志豪│├──┼─────┼─────────┤│11│381│高淳剛│├──┼─────┼─────────┤│12│F-020│王駿│├──┼─────┼─────────┤│13│362│ 呂漢威 │├──┼─────┼─────────┤│14│663│林志傑│├──┼─────┼─────────┤│15│668│楊邦彥│├──┼─────┼─────────┤│16│385│邱金德│├──┼─────┼─────────┤│17│F-021│ 姜琮哲 │├──┼─────┼─────────┤│18│F-008│康仲傑│├──┼─────┼─────────┤│19│387│王冲青│├──┼─────┼─────────┤│20│T-053│于治平│├──┼─────┼─────────┤│21│T-036│WILLHSU│├──┼─────┼─────────┤│22│T-034│ 曾興旺 │├──┼─────┼─────────┤│23│334│EDWINKING│├──┼─────┼─────────┤│24│316│古贊平│├──┼─────┼─────────┤│25│F-007│ 王韋祥 │├──┼─────┼─────────┤│26│F-022│陳伯和│├──┼─────┼─────────┤│27│384│ 戴杰 │├──┼─────┼─────────┤│28│F-023│張中一│├──┼─────┼─────────┤│29│F-018│ 王彥渤 │├──┼─────┼─────────┤│30│F-024│連敏宏│├──┼─────┼─────────┤│31│355│ 黃昌浩 │├──┼─────┼─────────┤│32│F-014│徐斌修│├──┼─────┼─────────┤│33│F-028│林儀哲│├──┼─────┼─────────┤│34│T-033│周家銘│├──┼─────┼─────────┤│35│F-009│楊劭卿│├──┼─────┼─────────┤│36│F-046│ 高志翔 │├──┼─────┼─────────┤│37│T-011│ 林宏昌 │├──┼─────┼─────────┤│38│F-036│ 吳宗翰 │├──┼─────┼─────────┤│39│F-052│鍾政均│├──┼─────┼─────────┤│40│345│ 思哲正明 │├──┼─────┼─────────┤│41│614│ 張國康 │├──┼─────┼─────────┤│42│F-069│ 施維恩 │├──┼─────┼─────────┤│43│678│吳心傑│├──┼─────┼─────────┤│44│218│林辰安│├──┼─────┼─────────┤│45│713│黃少雍│├──┼─────┼─────────┤│46│F-062│ 許育銘 │├──┼─────┼─────────┤│47│F-025│吳偲維│├──┼─────┼─────────┤│48│F-070│ 麥佳豪 │├──┼─────┼─────────┤│49│F-071│ 江尚旻 │├──┼─────┼─────────┤│50│F-072│黃曉鈴│├──┼─────┼─────────┤│51│F-073│ 金延華 │├──┼─────┼─────────┤│52│F-074│ 楊鵬弘 │├──┼─────┼─────────┤│53│F-075│Michael│├──┼─────┼─────────┤│54│F-077│ 林永森 │├──┼─────┼─────────┤│55│F-078│ 莊智翔 │├──┼─────┼─────────┤│56│F-079│ 翁尉倫 │├──┼─────┼─────────┤│57│F-080│ 許智傑 │├──┼─────┼─────────┤│58│F-081│ 羅國崇 │├──┼─────┼─────────┤│59│F-082│ 林朝成 │├──┼─────┼─────────┤│60│F-083│ 陳冠華 │├──┼─────┼─────────┤│61│F-084│ 張俊傑 │├──┼─────┼─────────┤│62│F-085│林明泰│├──┼─────┼─────────┤│63│F-086│ 賴春龍 │├──┼─────┼─────────┤│64│224│許懷國│├──┼─────┼─────────┤│65│F-090│陳塏文│├──┼─────┼─────────┤│66│F-095│邱榮昌│├──┼─────┼─────────┤│67│F-096│ 許曉婷 │├──┼─────┼─────────┤│68│F-097│ 林耿賢 │├──┼─────┼─────────┤│69│F-098│ 王偉宸 │├──┼─────┼─────────┤│70│F-099│ 洪湧智 │├──┼─────┼─────────┤│71│F-100│ 陳彥霖 │├──┼─────┼─────────┤│72│F-101│ 范立言 │├──┼─────┼─────────┤│73│F-102│ 呂承諺 │├──┼─────┼─────────┤│74│F-103│ 陳偉青 │├──┼─────┼─────────┤│75│F-104│ 呂宜臻 │├──┼─────┼─────────┤│76│F-105│吳玉煌│├──┼─────┼─────────┤│77│F-106│ 莊裕秀 │├──┼─────┼─────────┤│78│F-002│ 李若田 │├──┼─────┼─────────┤│79│F-013│ 盧威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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