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理人 謝枋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99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國泰 │台南縣安定鄉農會│99年3月15日│14,795元│0000000││├──┼─────────┼─────────┼───────┼─────────┼────────┼──┤│002│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9年2月28日│49,890元│NG0000000││││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新營分行│││││││社││││││├──┼─────────┼─────────┼───────┼─────────┼────────┼──┤│003│康美運動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99年3月31日│4,217元│AW0000000││││ 司詹志孝 │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