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旅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眾商業銀行債權讓與登報公告。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相對人簽收之回執。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