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49號原告 曾繹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