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杜啟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麗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如是,並陳明利率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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