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89號上訴人即被告吳章
張淑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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