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1號上訴人即被告鴻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719,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99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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