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一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7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此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上揭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5410、7014號被告謝一慶竊盜案件(本院受理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83號)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3號案件,業於100年10月26日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一份附卷可憑,詎本件追加起訴至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11月7日方繫屬本院,有嘉義地檢署100年10月26日嘉檢 兆仁 100偵7716字第2976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查,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