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寶洋
林振裕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寶洋、林振裕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二人均已坦承犯行,且與主要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取得其諒解,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菀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