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史金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相對人究為 黃雅慧 (Z000000000)?抑為史金福(AC00000000)?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由於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與附件所示內容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若本件相對人為史金福(AC00000000),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史金福之釋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釋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另應提出其申請信用卡或貸款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申請書等)。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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