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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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李簡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永盛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0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逾期招領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民事執行處函、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協助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查訪相對人是否仍居於其戶籍址,經該局派員查訪後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函覆,據相對人之兄稱,相對人林永盛偶爾返家,惟相對人目前於臺中監獄執行中,此有該警局106年11月13日投草警防字第1060023071號函附卷可憑。是以,尚難逕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因信件招領逾期退回即認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自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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