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65號聲請人 戴純真 代理人 戴裕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6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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