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27號上訴人張云(原名 張棨柔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謝旻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上訴人「 張嘉云 (原名張棨柔)」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云(原名張棨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