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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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84號
原 告 黃怡靜
被 告 王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
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10月
31日寄存於原告之住所地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頭家厝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11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