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連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在民國八十年間因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在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卻還不知悔改,竟然在受僱於大椿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椿公司)擔任業務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概括犯意,連續從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利用向如附表所示的各商家客戶收取貨款時,以變異持有為所有的意思,將總計五萬一千七百三十六元的貨款,都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大椿公司訴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被告乙○○對於上述的犯罪事實都坦白承認,並且經告訴人大椿公司之代理人田維美、 陳大善 、甲○○等人指訴明確,並有附在卷內的員工資料卡及送貨單影本可以查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被告的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的業務侵占行為,在時間上接近,又是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的罪名,應是出於連續的犯罪故意所為,屬於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又被告在八十年間因為麻藥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在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在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加重其刑度。再者,被告是因為家計負擔沈重,需一人扶養繼父 楊新興 、母親 劉寶珍 、弟弟 楊哲瑋 、 楊哲岷 以及妹妹 楊哲婷 (分別為八歲、七歲及四歲)以及小孩 魏誌宏 (五歲),有戶籍謄本二份附在卷內可供參考,才會一時失慮犯下此罪,被告事後已經相當後悔,告訴人也具體表明希望給被告一個機會,讓被告能夠繼續工作維持家計,顯見被告的犯行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院即使以所犯業務侵占最低度之刑,再加上累犯加重刑度的結果,仍嫌過重,本件犯罪情節尚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予以先加後減。本院在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對告訴人所造成的危害以及犯罪後都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並且已經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記載的刑度,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就得易科罰金之法定刑,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以新法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諭知本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在任職於大椿公司業務員期間,尚侵占多客福一千四百四十元及夏威夷四百五十元,可是被告堅決否認有收取這二家店的貨款,經當庭與告訴人對帳的結果,告訴人也提不出送貨單或其他證據證實被告有侵占這二筆款項的事實,此外也查不到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認定被告就侵占這二筆款項的犯行,此部分原應為無罪諭知,但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和前述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不再另為無罪的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子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客戶名稱│金額(新台幣)│├──┼───────┼─────────┤│一│中心點│七百四十元│├──┼───────┼─────────┤│二│小家福│三千三百元│├──┼───────┼─────────┤│三│綠湘雲│一萬零五百六十元│├──┼───────┼─────────┤│四│燜燒雞│二千七百五十八元│├──┼───────┼─────────┤│五│隨便PUB│一萬一千八百九十元│├──┼───────┼─────────┤│六│五條魚│二千七百八十元│├──┼───────┼─────────┤│七│金福星│四千二百元│├──┼───────┼─────────┤│八│酒鄉│一千七百六十八元│├──┼───────┼─────────┤│九│依戀PUB│四千零八十元│├──┼───────┼─────────┤│十│東方林│一千五百八十元│├──┼───────┼─────────┤│十一│蚵莊│八千零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