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陸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翠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姚國華┌────────────────────────────────────────────────────────┐│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61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94年9月27日│100,000元│94年10月27日│94年10月28日│CH194811││├─┼──────────┼─────────┼──────────┼──────────┼────────┼──┤│2│94年10月11日│30,000元│94年11月11日│94年11月12日│CH194814││├─┼──────────┼─────────┼──────────┼──────────┼────────┼──┤│3│94年10月20日│500,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1日│CH194776││├─┼──────────┼─────────┼──────────┼──────────┼────────┼──┤│4│94年10月20日│500,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1日│CH194777││├─┼──────────┼─────────┼──────────┼──────────┼────────┼──┤│5│94年10月20日│100,000元│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1日│CH194778││├─┼──────────┼─────────┼──────────┼──────────┼────────┼──┤│6│94年11月1日│40,000元│94年12月1日│94年12月2日│CH19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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