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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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1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茂德傢俱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96年4月30日│188,948元│VB三二0九八五│││││行│││八││├──┼─────────┼─────────┼───────────┼────────┼────────┼──┤│002│ 陳汝惠 │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 │96年4月25日│13,525元│LCA四0二六九│││││行│││七八││├──┼─────────┼─────────┼───────────┼────────┼────────┼──┤│003│ 劉慶潭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 │96年4月15日│45,425元│TUA五0五二五│││││行│││一五││├──┼─────────┼─────────┼───────────┼────────┼────────┼──┤│004│ 朱智賢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6年5月5日│12,500元│HT五四八五五八│││││社精進分社│││四││├──┼─────────┼─────────┼───────────┼────────┼────────┼──┤│005│ 劉金亮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96年5月10日│13,000元│XA六九二七一九│││││行│││九││├──┼─────────┼─────────┼───────────┼────────┼────────┼──┤│006│ 陳益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96年3月31日│7,700元│0000000│││││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