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53號
107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游昌霖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準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家中有88歲之年邁父親及12歲之幼子急須被告照顧,被告應無逃亡之虞,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準強盜案件,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3號審理中,前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字第2975號執行中,並於107年12月11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既被告已不復受本院之羈押處分,則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陳宏瑋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